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范圍和內容規定得比較原則。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實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權的范圍主要涉及九個方面的內容:
(1)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而決定的事項;
(2)批準政府提請審議的體制改革方案;
(3)決定有關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問題;
(4)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定對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5)批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和重大措施;
(6)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決定;
(7)批準對外開放的總體規劃,決定對外開放中的重大問題,批準與外國相應的行政區建立友好關系的協議;
(8)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9)決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意見而報請人大常委會的重大問題;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