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主席團是鄉鎮人代會會議期間的領導機構,在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鄉鎮人大日常工作。
鄉鎮人大主席團既不等于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的本次會議的主席團,也不等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它不是鄉鎮人大的常設機關,與上級人大常委會在法律地位、職權職責、工作方式、任期時間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
1、在法律命名上:憲法和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但沒有對鄉鎮人大主席團是常設機構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其在大會期間和閉會期間的職責。
2、在法定職權與職責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經常性地開展工作,行使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部分職權。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十八項職權。而鄉鎮人大主席團不具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只有具體的工作職責。
3、在工作方式上: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除縣級不能行使立法權外,設區的市級人大享有的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選舉任免權等四大職權都可以部分行使;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職責主要是發揮聯系和協調作用,負責一些召集、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等程序性工作,沒有實體性權利。
4.在任期時間上: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五年。地方組織法沒有對鄉鎮人大主席團任期作出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的任期不確定,從本次鄉鎮人代會會議到下次鄉鎮人代會召開這個期間,明確說是一次鄉鎮人代會一選。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