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級人大常委會能接受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嗎?人民法院院長辭職是同樣的程序嗎?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是先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請求,通過后,由檢察院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即檢察長辭職,最終批準機關是其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在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原檢察長辭職以前,原檢察長應繼續行使職權。人民法院院長的辭職,是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辭職請求,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請求。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提出辭職,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予以接受。辭職被接受的,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提出辭職的人員才能離職;辭職不被接受的,提出辭職的人員繼續擔任原職務。會議決定接受檢察長辭去職務的請求的,還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檢察長辭職不能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法律鏈接】
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檢察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