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代表小組的原則是便于組織,便于開展活動。因而在組建代表小組時,應注意代表的行業(yè)特點和居住狀況,考慮代表小組在活動內容和活動地域上便于安排,在注重代表結構、分布、履職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組建代表小組。
從實踐上看,代表小組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本級代表單獨編組,即三名以上同級人大代表可以組成一個代表小組。
二是按行業(yè)類別編組,即將代表按司法、財經(jīng)、農(nóng)村農(nóng)業(yè)、城建環(huán)保、教科文衛(wèi)等行業(yè)類別進行編組。
三是按居住地區(qū)編組,如城市組、農(nóng)村組等。
四是對某一問題需要調查、檢查和視察而臨時組成代表小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級別的人大代表不能編在同一個代表小組。因為我國的人大代表是分級別的,不同級別的代表權利范圍和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果把不同級別的代表編為同一小組,就會降低上級人大代表的身份和地位,提高下級人大代表的級別和身份。但上級人大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大代表的活動。
【法律鏈接】
代表法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xié)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