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2015年18號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據代表法的規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對人大代表進行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代表請假制度
主要是對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一要明確規定請假的范圍和程序,二要明確規定代表請假的方式,三要明確規定代表請假的批準機構。如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有關機構請假并得到批準。
(二)建立和完善代表執行職務檔案登記及通報制度
1、明確代表執行職務檔案登記及通報制度的內容。登記的內容主要有出席會議前的情況,參加統一組織的活動的情況;貫徹執行決定、決議的情況;聯系群眾,接受監督的情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的情況。
2、明確執行職務檔案登記的程序。檔案應由代表本人填寫,本級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機構審核,每年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向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通報一次。
3、明確執行職務檔案的作用。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情況要逐步向社會公開,作為了解、評價、評選及推薦連任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建立和完善代表述職報告制度
1、健全代表述職報告制度。組織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2、人大代表述職要有實效。結合代表工作實際,嘗試從界定好代表述職的內容、規范代表述職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實現述職活動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述職實效。
(四)建立和完善代表禁止行為監督制度
要明確規定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代表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五)建立和完善代表自然情況變更函告制度
代表任期內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應當書面報告原選舉單位和本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大代表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
代表任期內在本行政區域內調動的,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民族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報告。
代表任期內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和戶籍發生變動,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本級人大代表聯絡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