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對被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如被質詢機關沒有針對所質詢的問題答復,或者沒有完全針對所質詢的問題答復,人大代表可以在答復質詢的會議上口頭提出意見,被質詢機關應當進一步作出答復:如被質詢機關不作出進一步答復或者進一步答復仍然沒有說清問題的,經提出質詢案的半數以上人大代表提出,可以要求被質詢機關進行必要準備,另安排時間再作答復。
二是,人大代表對被質詢機關的某項工作本身有不同意見,被質詢機關無法改變(如屬于過去的工作或者不屬于被質詢機關所能決定的事項等)或者不準備改變(如各方面意見有分歧,而提出質詢的屬于少數意見或者意見不正確),對于這種情況,不管被質詢機關如何答復,人大代表都不可能滿意,因此,人大代表如認為必要,可以采取其他行動表達自己的意見。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