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單位在換屆選舉時沒有選足應選代表,所余名額能否按出缺處理?
不能。補選的首要因素是代表在任期內出缺,如果選區或者選舉單位在換屆選舉時就沒有選足應選代表名額,則未選出的代表任期尚未開始,所余名額也就不屬于出缺,不能按照補選程序進行選舉,只能按另行選舉程序選舉。同理,如果已經當選的代表,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時未予確認當選有效的,其所缺名額不屬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況,所缺名額不適用補選程序,只能按另行選舉程序選舉。
根據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有以下幾種情況:(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2)辭職被接受的;(3)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4)被罷免的;(5)喪失中國國籍的;(6)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7)死亡的。
二、如何補選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選舉法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的,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具體來講,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出缺由原選區選民補選。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是間接選舉產生的,出缺由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補選,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補選上一級出缺的人大代表。
補選出缺代表的具體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從各地制定的選舉法實施細則來看,補選的程序比較靈活、相對簡化,主要表現在:補選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不需重新進行選民登記,只需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從公布選民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到正式選舉日,可以少于選舉法規定的期限;既可以差額選舉,也可以等額選舉。至于補選的投票程序,與換屆選舉程序基本相同,都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必須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或者全體代表、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