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鄉鎮人大工作者認為,作為地方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發布決議、決定等會議文件時不加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印章,有許多不便之處。特別是有關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不加蓋公章,無法存放在檔案里。由此,有些鄉鎮人大刻制并啟用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印章,還有的鄉鎮刻制了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印章,許多地方發文明確要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印章使用的機構名稱,應當統一由“鄉鎮人大主席團”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從法律對各級國家機關刻制印章的規定看。一是1979年9月6日全國人定》,沒有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刻制印章的規定。二是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國徽法第六條,對應當刻有國徽圖案的機構中包括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沒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和法定的國家機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需要刻制和啟用印章,法律應予明確規定。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關于鄉鎮人大機構名稱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不是鄉鎮人大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對外不應掛牌稱鄉鎮人大主席團。”因此,鄉鎮人大機構刻制公章沒有法律依據。
2.從各級國家機構設置看。一是憲法、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國家權力機關,都是法定的國家機構,但它們都不是常設機關,也不是常設機構。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設立常設機關(常設機構)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設立常委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常設機構)。二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每兩次會議之間的間隔都較長,縣級以上兩次人民代表大會的間隔一般是一年,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間隔一般是半年左右。并且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正式會期都較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期的每次三四天,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至少一天。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一般都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選舉常設機關(法律規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例外)組成人員,常設辦事機構處理閉會期間的事務。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不像其常設機關(常設機構)一樣,具有機關法人的性質和資格,它們都不是法人單位,刻制和啟用印章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實踐中,政黨、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召開的各級代表大會,都沒有刻制和啟用印章的范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沒有刻制和啟用印章的范例。
3.從鄉鎮人大工作實踐看。鄉鎮人代會決議、決定沒有加蓋印章的慣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自己的印章,對公開發布會議文件是沒有任何影響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報告、人事任免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經表決通過即發生法律效力,未必非要加蓋“××人民代表大會”的印章不可,以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幾次會議的名義,由大會主席團對外發布公告即可。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