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是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參加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重要法律行為。人大代表對一項議案、決議、決定的表決態度,直接關系到這項議案、決議、決定的通過與否,關系到決策的后果,因此需要進一步探索并完善人大代表表決制度。
(一)應確定表決制度的原則
一是民主原則。就是有利于全國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自由、充分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進而有利于體現大多數人的意愿。二是效率原則。即有利于提高全國人大的議事效率,使議案能及時地通過。三是公開原則。即表決及其結果要公開,便于選民了解人大代表的態度、傾向、立場,而這有助于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增強人大代表的責任感、使命感。
(二)要根據重要性程度對議案加以區分。
大體來說,議案可分為重要議案和普通議案。重要議案包括:憲法修正案;重大事項決定、決議案;重大人事任免和有關監督方面的議案等。法律案等則為普通議案。
(三)要進一步確定計票基準。
對不同議案實行不同的表決原則。一是對于重要議案的表決,采取以全體成員為計票基準的制度。憲法的修正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贊成為通過,其他重要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二是對普通議案的表決,采取以出席會議的人數為計票基準的制度。即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普通議案時,以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采取以出席會議人員的人數為計票基準的制度,必須提高會議的出席率,并盡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確的態度,否則會使投票失真。
(四)要擴大表決范圍。
人民代表大會要依法行使表決權,擴大人大代表表決范圍,由表決議案、決議決定案,向表決重大事項延伸。將人大的監督權和表決權結合起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2011年1月23日,寧波市江東區召開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與會171名人大代表對提交大會票決的12項政府實事工程候選項目進行差額票決,從中票決出10項。其中,住房保障和“出行難”緩解工程兩項票決數都高達166票,排名前兩位,排名末位的是社區體育推進工程,但也多達113票,遠遠超過了規定的半數,充分體現了廣泛的民意基礎。這種由人大代表票決實事工程項目的做法,改變了以往由黨委政府拍板實事工程項目的方式,成為國內首個試行政府實事工程代表票決制的縣區,邁出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可喜的一大步。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