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人大代表的表決范圍
1.憲法的修改的提議。根據憲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全國人大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3.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他議案的通過。憲法規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5.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6.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表決范圍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省級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