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聯系選民是了解社情民意、知情督政、依法履職、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的重要途徑。但法律只明確了聯系選民的要求,沒有對聯系選民的內容、方法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當前代表聯系選民工作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聯系形式較單一。開展代表聯系選民活動主要以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為主,代表個人主動安排時間聯系選民較少,聯系的形式僅僅停留在設立代表接待選民日,定時定點接待選民;召集部分選民座談;走訪選民等。這些聯系方法接觸選民的人數有限,也限制了代表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聲音。設立意見箱、公布電子郵箱或電話號碼等由于受代表物質條件和自身條件限制,也很難成為聯系選民的普遍方式。
(二)聯系內容不廣泛。從實踐中看,代表聯系選民工作主要是聽取選民的意見和建議,選民向代表反映具體問題,沒有與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決議結合起來;沒有與提高基層群眾的民主意識結合起來;沒有與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結合起來;更沒有與接受選民監督結合起來。有的代表由于自身素質的原因,聯系選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單獨聯系選民活動無從下手。
(三)聯系成效不明顯。選民向代表反映意見和建議后,迫切希望及時得到反饋信息。由于代表接待選民工作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特別是對選民反映的問題的處理沒有力度,導致聯系成效不明顯,影響了代表在選民心中的地位和威信,又使代表覺得難以向選民交代,從而挫傷了雙方的積極性。
(四)聯系范圍不普遍。由于工作的關系,有的代表平時接觸的選民較多,能聽到最基層群眾的意見,而有的代表幾乎不聯系選民。有些擔任領導職務的代表,由于工作調動或事務繁忙,也很少聯系原選區或選舉單位。聯系選民只在部分代表中開展,聯系選民的范圍有局限,不能達到全面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目標。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