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會期間活動,代表履職費發放標準?哪個類型的代表適合領取履職費?
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故而沒有一個全國標準的人大代表履職經費標準。實踐中,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標準。建議向本地區的同級人大或者本地區上級人大咨詢人大代表履職經費預算情況以作參考;關于哪些人大代表適合發放履職經費的問題,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應該對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和閉會期間參加履職活動的人大代表提供履職補貼和誤工補貼。
我國的人大代表絕大多數都是兼職的,擔任人大代表時,并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也不從人大機關領取薪金,主要經濟來源是其本職工作,因此,執行代表職務離不開相應的物質和經費保障。
按照法律規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物質保障主要包括:代表離開原單位執行代表職務,原待遇一切不變;各級財政要承擔本級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各種費用,如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貼費以及會議費等;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即農民和城市個體勞動者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本級財政還要根據當地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代表個人的經濟狀況給予相應補貼。代表的活動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鄉級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由鄉級人大主席掌握使用等等。
只有從根本上解決代表執行職務時的物質待遇和經濟待遇,保障代表的合法權益,消除代表的后顧之憂,才能進一步調動代表履職的積極性,讓代表心情舒暢、集中精力執行好代表職務。
【法律鏈接】
代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代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代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