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一步強化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體現,具有特殊的意義和作用。為此,要進一步加強人大代表的履職培訓,著力提高人大代表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作用的認識,促其善于抓住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調研、視察等活動,提出有見地的建議。同時要鼓勵代表大膽、充分地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促進群眾反映問題的解決,真正做到“為民代言”。
2、建立健全代表約見制度。
省級人大常委會要根據當前代表工作的實際,在堅持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出臺代表約見制度相關規定或實施辦法。應拓寬提出約見的渠道,將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調研、走訪選民、召開座談會等同于視察作為約見提出的條件;應細化約見的程序和內容,對代表可以就哪些問題提出約見,人大常委會如何把關、如何聯系安排,以及約見問題辦理程序與完成時限等進行具體規定;應明確人大常委會對代表約見工作的后續監督職責,在約見活動結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問題及建議意見、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當場答復的內容、辦理代表建議意見的措施與辦法、完成時限等為主要內容的《約見會紀要》,并安排適當時間組織有關人員跟蹤檢查,及時向代表通報辦理結果。代表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理由正當的,應責成被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所在單位重新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再次答復代表。
3、探索開展以代表小組為單位的約見。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會大都按照便于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的原則,依法組成若干個代表小組,并以代表小組為單位開展閉會期間的視察、調研等活動。因此,開展代表小組約見活動應是完善代表約見制度的有益嘗試。
4、人代會期間的代表約見應形成制度。
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人大代表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是行使國家權力、決定重大事項和履行監督職能的基本形式。為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年一次的會議中,都安排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并于會前組織人大代表以小組為單位在本轄區內開展視察活動,其目的便是審議好政府工作報告。在審議中,代表如遇有不理解或視察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可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書面約見申請,并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安排約見的具體事項,以增進對政府工作的了解,促進問題的有效解決。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