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在一般情況下,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會議期間的稱為代表工作,閉會期間稱為代表活動。從一定意義上說,會議期間的工作是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核心和關鍵,是閉會期間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閉會期間的活動是會議期間工作的基礎、保證和延續。
會議期間的工作與閉會期間的活動有以下不同點。
(1)執行職務的時間不同。人大代表會議期間的工作,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內,代表按時出席本級人大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且在會議期間依法行使權利。而閉會期間的活動通常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以后的時間,人大代表所參加的全部活動。通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閉會期間,脫產進行代表活動的時間,全年一般不少于十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全年一般不少于七天;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全年一般不少于四天。
(2)執行職務的范圍不同。人大代表會議期間的工作主要是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全體會議和以代表團為單位的分組會議范圍內開展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則包括在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范圍內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工作開展的各項活動等。
(3)執行職務的內容不同。在會議期間,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職權包括: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圍繞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和會議的議題,討論審議問題、發表意見;依法行使審議權、選舉權和表決權,并有提出議案,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質詢案、罷免案等權利。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有: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本級政府推行工作;參加以代表小組為基本形式的活動,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采取多種形式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應邀列席有關會議等。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