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黨、人民團體推薦
一是政黨、人民團體向選區推薦的候選人不能超過選區應選代表名額,一般以向一個選區推薦1名代表候選人為宜,且一般應推薦到應選2至3名代表的選區去參選,不宜推薦到只選1名代表選區,以保障選民的提名權利。
二是凡選民已經聯名推薦為代表候選人的,政黨和人民團體可以不再提出。這樣既減少了政黨和人民團體推薦的名額,又尊重了選民的權利。為了避免重復提名,政黨和人民團體可以在選民聯名提名之后再進行提名。
三是被推薦到選區參加選舉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到該選區參加選舉活動,但不得擔任該選區的選舉工作人員。
四是縣、鄉兩級各政黨、人民團體單獨或者聯合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主要是著眼于縣、鄉兩級政權班子建設,所推薦的人選,需要擔任黨委主要領導人員、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主要領導人員、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外,民主黨派領導人員、無黨派知名人士和有關方面的代表人物,總數不超過代表總名額15%-20%為宜。除黨委的主要領導,政府其他部門的負責人一般不宜推薦為代表候選人。
(二)選民聯名推薦
一是選民10人以上聯名,是指選民10人(含10人)以上一起聯合簽名,不是將各選民小組所提同一代表候選人的選民簡單相加。
二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聯名提名候選人不受選民小組的限制,可以在本選區內跨選民小組征集聯名,但不得到本選區以外去征集聯名。
三是選民聯名提名推薦的候選人,一般應當是本選區的選民。不是本縣鄉的選民,不能推薦為代表候選人。如果是政黨、人民團體擬將某甲選區的選民推薦到乙選區參選,一般應當將該候選人的選民關系從甲選區轉移到乙選區,使其成為乙選區的選民,如果是選民聯名提名推薦的可以不轉移選民關系。
(三)被推薦者不接受提名情況。
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法律沒有規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見。如果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表示不當候選人時,可做提名者的工作,說明理由,提名者應尊重被提名者的意見。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如果提名者堅持要提,仍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但要向選民說明被提名者不同意當候選人的情況。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