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關于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規定是有區別的:
1.機構名稱不同: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這里的關鍵詞是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全稱是:XX省、市、縣第X屆人民代表大會第X次會議主席團,簡稱人代會會議主席團。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這里的關鍵詞是主席團,沒有“會議”兩字,這個主席團應稱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簡稱鄉鎮人大主席團。
2.工作任務不同:按照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第X次會議主席團的任務只有一項,即主持召開本次人代會會議。法律對人代會會議主席團的職責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實際工作看,其職責是通過召開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法律規定應由主席團審議、決定的事項,以及主席團認為應該由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因此說,人代會會議主席團是本次人代會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按照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的任務有三項:一是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二是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代會會議;三是履行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這就把鄉鎮人大主席團職責,由鄉鎮人代會會議之前、擴展到鄉鎮人代會會議期間、再延伸到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因此,鄉鎮人大主席團不僅是是主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集體領導機構還是日常工作機構。這樣規定,使主席團的職責和工作實現常態化。
3.任職時間不同: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大會議主席團,是在各級人大會議期間主持會議的臨時性會議機構。人代會閉會以后,就完成了其歷史使命,主席團就不再活動,任期僅存在于本級人代會每次會議期間,縣級以上人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不僅是鄉鎮人代會會議期間的領導機構,還要在下次大會會議前仍然存在,還要在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鄉鎮人大日常工作,一直到下一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出主席團時為止。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