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鄉鎮人大與鄉鎮政府是產生與被產生、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長期以來,許多人對鄉鎮人大與鄉鎮政府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認識有誤區,有的認為人大監督政府就是挑政府的毛病,因此,把鄉鎮人大與鄉鎮政府的關系絕對對立起來。有的將鄉鎮人大與政府的關系混淆起來,認為不必分那么清楚。誰有活都一起干。出現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代替鄉鎮長、副鄉鎮長工作的現象。這些都是要不得的。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
1.要明確鄉鎮人大監督的含義。鄉鎮人大對同級政府的監督有三個含義:即補充完善、推動促進、超強糾錯。
2.要明確鄉鎮人大和同級政府的關系。鄉鎮人大和同級政府既不是絕對對立的關系,也不是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關系,而是在黨的領導下,既合理分工又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系。鄉鎮人大作出的決定、決議需要由同級政府來執行;政府工作需要同級人大在法律意義上予以保證。鄉鎮人大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關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保障。因此,做好促進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這篇大文章,政府離不開人大,人大也離不開政府。
3.要明確鄉鎮人大監督同級政府的內容和形式。鄉鎮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個方面。法律監督主要是對憲法和法律法規等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工作監督主要是通過督辦鄉鎮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議案和建議,組織開展工作評議,進行專題調查、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鎮政府工作監督,促進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安排工作時,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不能承擔和替代政府方面的工作,不能直接處理問題。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