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罷免案進行審議之前應做哪些準備工作,法律未作規定。從實踐上看,罷免案正式提出后,交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議前,還有一系列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相當重要,直接關系到罷免案的審議質量和表決結果。一般來講,從收到罷免案到提交審議,主要須完成以下幾項工作:
1、核實聯名人數和簽名的真實性
聯名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每個聯名人的簽名是否真實,直接關系到罷免案是否有效,因此,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收到聯名提出的罷免案后,應當指定大會秘書處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對聯名人數和簽名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但工作人員無權動員聯名人撤回聯名,更不能向聯名人施加壓力。
2、對罷免理由涉及的有關事實進行了解核實
這項工作主要用于由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罷免案。比如,以某代表長期不履行代表職務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其代表職務的,罷免理由提供了一些例子或一些線索,但未能提供有證明效力的材料依據。在此情況下,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指定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對所提供的例子等線索加以必要的調查核實,也可以查閱平時代表開會或參加代表活動的出席情況材料加以核實。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向領銜人、附署人了解情況。
如果經過了解、核實,發現罷免理由確實存在失實或所了解的情況有誤等,可以向聯名提案人作出解釋。
3、向黨委報告
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收到聯名提出的罷免案,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以便黨委及時掌握情況,作出必要安排,特別是做好罷免案一旦獲得通過的人事調整準備。
4、通知被提出罷免人提出申辯意見
根據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提出申辯。因此,在收到罷免案之后,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及時通知被提出罷免人,并將罷免案送被提出罷免人。同時,還應告知被提出罷免人有申辯的權利,以及申辯可以采取的方式和場合等,以保障被提出罷免人的合法權利。
5、列入會議議程
根據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罷免案一經依法提出,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必須將其提交會議審議,不能不提交會議審議。由于罷免案不同于其他議案,是應當立即審議以決定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是否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特殊議案,如不能及時列入會議議程并得到審議和表決,會使被提出罷免人履行職務的行為處于受懷疑的狀態,不利于其有效履行職責。特別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如果不及時列入審議,將關系到某一職務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處于非確定狀態,所以,主席團必須將罷免案交本次會議審議,不能提交下次會議審議。對未能及時列入議程草案并通過表決列入正式議程的,主席團應當決定增加會議議程,并安排審議和處理罷免案的具體時間。在閉會期間提出的罷免案應當列入罷免案提出后的最近的一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