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實踐中,少數代表對提出議案、建議的認識有一定的誤區,認為議案、建議越長越好,認為主題越大越好,認為話題越轟動越好……其實,這些都是對代表議案、建議的誤解。我們歸納了實踐中常見的幾種類型,希望代表們在寫作議案、建議時予以注意:
(1)調研文章型。一些代表將調研文章直接照搬過來,當作議案、建議提出。并不是說調研文章不可以當作議案、建議,但作為性質不同、功能不同的兩種不同的文體,調研文章對問題的分析往往大而全、長而繁,給出的方案、對策、舉措也有較強的前瞻性,這樣會給處理議案、建議帶來一些難度,結果往往是承辦單位同樣給出一個大而全的答復了事,辦理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如果代表想把調研文章修改成代表議案、建議,建議剔除不必要的闡述部分,選擇好的切入點,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縮寫調研文章,把方案、對策寫實、寫具體、寫清楚。
(2)情緒宣泄型。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是履職行權的重要內容,應該理性、客觀、中立地表達對某個問題的看法、意見,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如果在建議中過多宣泄情緒,會影響觀點的客觀性、說服力。
(3)頭重腳輕型。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前文提出觀點、說理論據的部分寫得很多,到了寫對策舉措時,就簡單一句話,建議的針對性和可行性不強,影響了后續辦理工作的實效性。承辦單位如果收到這種建議,經常會以大而全的總結式材料答復代表。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代表應盡量考慮得再深入一些,結合實際將對策舉措想得再細化一些,可操作性再強一些,這樣有利于承辦單位后續處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代表建議的作用。
(4)長篇大論型。雖然代表議案、建議的篇幅沒有限制,但并不是越長越好。只要把問題和對策簡明扼要地講清楚,要素齊全,表達流暢,基本上就是一件比較規范的議案、建議。實踐中,代表議案、建議的質量參差不齊,其中有些篇幅過長,對某一領域方方面面的問題都講了,雖然代表力求講全講到位,但實際上違背了代表議案、建議“一事一案”的原則。代表寫作建議時,應把某個問題寫清楚、問題分析寫透徹、方案對策寫具體,如果幾百字就能表達清楚的事情,就沒有必要用幾千字,洋洋灑灑寫一篇大而全、面面俱到的文章。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