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常委會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同時擴大代表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活動的參與,有利于從組織上保障代表執行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主要有如下幾種方式。
第一,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常委會召開會議時,邀請對會議議題比較熟悉的部分代表列席會議,參加討論,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二,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以及作出重大決議、決定之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代表征求意見。
第三,舉行代表座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調查研究時,同當地的代表座談或者走訪代表,向他們介紹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并及時向常委會匯報。
第四,吸收代表進行集中視察,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接受和處理代表的來信來訪。
第五,吸收代表參加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常委會或者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就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或者執法檢查,可以吸收有關代表參加。
第六,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研究處理的情況要向代表反饋。
第七,及時將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印發給代表;定期給代表寄送公報、期刊等參考資料,讓代表了解常委會工作和有關方面的情況。
第八,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其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