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既是法定機構,也是法定的會議形式。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任會議的職責是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三)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等;
(五)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此外,地方組織法其他條文明確屬于主任會議職責的有:
(一)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向常委會提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的人選,提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二)對議案是否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作出決定,如常委會委員聯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決定質詢案答復的方式和時間,如決定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作書面或口頭答復。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