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表提出議案應當做好充分準備。代表應通過參加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一線,聽取人民群眾意見,保證議案質量,對人民負責。
第二,代表提出議案應當遵守時間要求。代表提出議案應該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而且應當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交。
第三,代表提出議案應當充分醞釀考慮。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會議各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應當通過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會議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第四,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按照程序提交。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期間,一般都會在大會秘書處設置議案處理機構,負責接收、處理代表議案。
第五,代表提出議案應當遵守形式要求。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六,代表提出議案應當與建議嚴格區分。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由人大及“一府一委兩院”、其他組織處理,同樣會受到重視。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