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列席同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就列席會議的程序作出詳細的表述。根據各地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和實踐,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包括以下程序。
(一)會前準備
1.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后,由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根據會議議程(草案)中確定的議題,從本級人大代表中確定代表列席會議,代表人數可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并在會議召開前七日,書面通知應邀的人大代表。
2.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辦事部門,根據會議議程情況適時組織和指導列席代表會前開展學習、調研、視察等活動,使列席代表掌握相關議題的第一手材料,為參加常委會會議做好準備。
3.會務組在向常委會組成人員發放會議材料時,同時向應邀列席的代表發放會議擬審議的相關議題材料。列席代表的會議材料應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材料相同,便于代表了解整個會議內容。
(二)列席會議
1.常委會會議在審議相關議題時, 應安排列席會議代表發言的時間,列席會議的代表應將發言內容形成書面材料。
2.常委會會議記錄人員應將列席代表的發言如實記錄,并可以寫入會議簡報。對代表發言中提出的合理、合法的重要意見,可吸納到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中。
(三)會后工作
1.常委會辦公機構或代表工作部門,可視情況召開列席代表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列席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2.下次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報告,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理意見辦理或整改情況時,可邀請前次列席會議的代表再次列席會議,并在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前對審議意見或整改情況發表意見。
3.對代表列席常委會情況進行考察,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