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人民與國家政權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人大制度的核心,涉及國家權力的歸屬問題和國家權力的來源問題。憲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民不是直接行使權力,而是通過選舉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這就有一個選民與人大代表的關系,同時還派生出人大代表與原選區、原選舉單位的關系。各級人大由人大代表組成,其常委會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組成。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保證人大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意志行使國家權力。
二、人大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的關系,是產生和被產生、議決和執行、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就是人大選舉組成“一府一委兩院”,“一府一委兩院”向人大負責;人大審議決定,“一府一委兩院”執行;人大監督“一府一委兩院”,“一府一委兩院”接受人大的監督。人大執掌的國家的根本政治權力是其他國家權力的直接源泉。
三、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我們的國家形式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單一制共和國。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級的積極性。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決定全國的大政方針和本地區的部署安排,上下級人大是法律監督關系和工作指導聯系關系。國家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即在國家法制、計劃和重大問題決策上保證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本著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地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00多個自治縣(旗)。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既保證少數民族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力,又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在國家主權統一的前提下,香港、澳門按全國人大通過的各自的基本法建立特別行政區地方國家機構,進行自治管理,實行“一國兩制”。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單一制共和國。
四、民主集中制。在各級人大,實行合議制,按程序運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都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集體有權,個人有責”“每人一票,每票價值相等”“尊重多數,保護少數”。在立法和重大事項決策上,要充分發揚民主,集中人民的意志,作出正確的決定,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體現人民的根本利益,體現黨和國家的意圖。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決定,制定的法律、法規,執行機關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迅速有效地貫徹執行,確保人民意志的實現。人大代表基本上是兼職的,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設立了常委會。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就是代表中選舉產生的“常務代表”。同樣都是代表,無外乎是代表中產生的“常務代表”,這就明確了常委會要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也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的決定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的運行雖各有特點,但都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