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現形式,它全面直接地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反映了工人階級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和廣大人民在國家政權中的主人翁地位。
其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其他各項具體政治制度的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政權組織制度,它決定了其他具體制度,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監察制度、司法制度、軍事制度、政黨制度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確立的。任何政治制度,只有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或經過它的批準,包括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確認,才能生效。在眾多的政治制度組成的國家政治制度體系中,每一個政治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具體內容,都只能反映我們國家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局部。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能反映我們國家政治生活的全貌,涵蓋國家政治生活的全部內容。
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力量的源泉,它全面、直接地反映了我們國家的本質,從根本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一府一委兩院”的權力是人大授予的,必須按人民的意志依法辦事。權力機關在國家機構中處于主導的、全權的地位,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不能凌駕于人民代表大會之上。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