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型政治制度,它體現了四個方面的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探索者、設計者和引領者,人民代表大會是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制度載體,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取得巨大成功的根據保證。
二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集中體現。它保障人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自由權利。人民通過普遍的民主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其他國家機關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三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依法治國的可靠制度載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重大職責,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審議有關國家機關工作報告等,促進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確保憲法、法律、法規得到有效貫徹實施。
四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因此,民主集中制不僅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顯著特征。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