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憲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產物,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通過。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既是憲法的制定者、修改者,也是憲法實施的監督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負有憲法的解釋權和憲法實施的監督權。
同時,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而,憲法具有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認、規范和推進作用。第一,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從根本上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合法性和法定地位。第二,憲法規范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任期、職權以及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產生與被產生、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定關系。第三,憲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保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行使,同時憲法也通過修改完善不斷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