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
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制度。該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司法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于貫徹司法為民宗旨,實現公正司法,建設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在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
刑事被害人救助辦法:
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不能從加害人及其他方面獲得實際經濟補償且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國家或社會提供適當經濟救助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使被害人及其親屬暫時的生活、醫療困難能得以解決,體現國家關懷,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救助資金一般來自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等。
法官職業化:
指為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黨中央的要求,提出了法官職業化的科學命題。其基本含義是指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法官職業化建設要根據審判工作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強法官的職業素養,提高職業能力,形成職業規范。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嚴格法官的職業準入;強化法官的職業意識;培養法官的職業道德;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樹立法官的職業形象;加強法官的職業保障;完善法官的職業監督等。
法官助理制度:
指人民法院為了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實現人員分類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法官隊伍而進行的一項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審判員,是不享有審判權的審判輔助人員,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一個新的法律工作人員群體。其主要職責是在法官的指導下,協助法官從事庭審前后的審判輔助性工作,以保證法官集中精力審判,達到科學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的效果。
抗訴:
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根據法律規定,抗訴分為兩種:一種是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