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罷免案有以下三個主要特征:
1.法定性。罷免案的提出、審議、表決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包括:(1)提出罷免案的權利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主體,即人大常委會、大會主席團和符合法定聯名人數的人大代表,其他任何個人、組織都無權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罷免案。(2)罷免案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即常委會、主席團提出罷免案必須由常委會、主席團討論并獲得過半數通過,代表提出罷免案必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代表聯名。(3)罷免案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即必須要有提出主體、罷免對象、罷免理由,不符合罷免案內容要求,不能成為罷免案。
2.否定性。與提名推薦候選人是對被提名人的一種肯定性行為不同,提出罷免案不僅是對被提出罷免案的人的一種否定性行為,也是對多數決定的一種否定性行為(即對多數贊成被提出罷免的人擔任人大代表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職務的決定的一種否定性行為),因此,法律對提出罷免案規定了比提名推薦候選人更加嚴格的要求,以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行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提出罷免案是一項非常嚴肅的行為,必須十分慎重,不能輕率和感情用事,要以既對本人負責又對多數人負責的態度審慎使用。
3.權威性。罷免案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的嚴格程序提出的,因此,罷免案不同于一般議案,具有很強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具體體現在罷免案一經提出,即必須進入法定處理程序,依法提請人大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必須依法提請表決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然后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決定,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否定、擱置、終止罷免案的法定處理程序。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