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罷免案與審議其他普通議案沒有本質區別,都是代表就某一具體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并作出決定。但審議罷免案具有“對人不對事”的特點,即通過對某人的具體行為加以評判,最終決定某人是否繼續擔任某一職務。關于罷免案的審議程序,法律僅作了原則規定,根據實踐經驗,審議罷免案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并討論核實情況
在罷免案進入審議前,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應聽取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對罷免案聯名人數、罷免理由等事項的核實情況的匯報,并進行討論。如果罷免案聯名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則不應提交會議審議。
二、在大會全體會議或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宣讀罷免案或聽取說明和申辯
罷免案列入會議議程后,先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1、由提案人在全體會議上宣讀所提交的罷免案或就罷免案進行說明。其中,由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罷免案可由領銜人宣讀或說明,也可選派聯名人之一宣讀或說明;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提出的罷免案可以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或者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宣讀或說明,也可以由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受委托負責宣讀或說明。罷免案及相關材料須印發會議。
2、由被提出罷免人提出申辯意見。如果被提出罷免人不愿在全體會議上陳述申辯意見或僅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的,須將其在主席團會議或主任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其書面申辯意見印發會議。
3、大會秘書處報告核實情況根據需要,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安排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報告對罷免案聯名人數、罷免理由涉及的有關事實的核實情況。
三、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
按照代表大會和常委會的通常審議方式,采取代表團會議或者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審議。
審議主要應當圍繞罷免理由、有關事實材料和申辯意見進行,如果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前述材料有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向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要求安排提案人、被提出罷免人或有關人員到會作說明、解釋。
四、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辦法
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提交全體會議表決;二是由主席團或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經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議之后,主席團會議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根據審議的具體情況討論和決定對罷免案采取何種處理辦法。一般審議情況分以下三種類型:
1、與會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比較一致,對罷免案所列罷免理由和申辯意見也沒有疑問。比較一致的意見可以是同意罷免的意見,也可以是不同意罷免的意見。此種情況下,應當將罷免案交付表決。
2、與會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罷免案所列理由和申辯意見比較詳細,說理充分,不存在疑問,但對被提出罷免人是否應當罷免有明顯分歧意見,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應當交付表決。
3、有相當數量的與會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罷免案所列理由或申辯意見存在問題,不足以讓他們做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可急于交付表決。其中,屬于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罷免案,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安排提案人或申辯人對罷免理由或申辯意見向會議做進一步分析、舉證后,再次審議,也可以視情況依法提議不安排在本次會議表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屬于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由于地方組織法未規定其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所以罷免案必須交本次會議進行表決,但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主席團會議可以視情況延長會議時間,增加審議次數,盡快解決問題,并交會議表決。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僅是罷免理由或申辯意見有理由不充分,說理不明確,不足以對抗申辯意見或罷免理由的,還是應當交付表決。
(責編:高笑笑)